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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19 浏览:

宁波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满足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根据《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能人才企业评价和直接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劳社培〔2007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范围

本办法所称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是指对在宁波市范围内具有绝技绝活,工作业绩突出、贡献较大,达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水平的技能劳动者,经评审予以相应职业资格的直接认定。

实施直接认定的职业(包含工种,下称“职业”),应为我市人社部门可以实施的实操技能型职业,不包括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职业。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直接认定为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本职业相关的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30万元以上(须由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的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2. 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相关项目入选浙江省队队员;

3.获“市技术能手”“市首席工人”称号且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

4.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一等奖人员。

(二)申请直接认定为技师(二级)职业资格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与本职业相关的年创造直接经济效益在50万元以上(须由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的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等项目的主要参与者;

2.与本职业相关的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的项目、或两项市以上三等奖的项目、或两项以上国家专利的主要完成者;

3.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相关项目入选国家集训队队员;

4.被认定为浙江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中从事相关工作的“优秀技能人才”;

5.从事相关职业且获“港城工匠”“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称号的人员,或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6.获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一等奖人员。

 

三、实施方式

(一)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直接认定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综合管理实施。高级工(三级)直接认定由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负责实施,其中未设鉴定中心的行政区域,在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后,暂由市鉴定中心代为证书制作。技师(二级)直接认定由市人社部门负责实施。

(二)设立专家评审组。由相关职业(专业)的具有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一般为5-9人。其主要职责是:书面审核参加直接认定人员的申报材料,包括职业资格、工作业绩、技术能力以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通过现场答辩或实地考察形式验证参加直接认定人员的技能及业绩水平。

 

四、认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宁波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获奖证明复印件、本人技术业务工作总结或解决生产实践中重大复杂技术难题的方案等。无工作单位的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相应材料,并由人社部门实施后续认定程序。

(二)单位推荐。单位根据直接认定的工作要求,初审后形成综合推荐意见。

(三)单位公示。单位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工作业绩公示表》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材料上报。通过网络按要求向属地人社部门上报相关材料。

(五)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实行票决制,同意票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为通过。

(六)结果公示。各级人社部门对于直接认定的结果应在官方网站或媒体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附则

(一)如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调整,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