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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技能创业孵化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0-19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9〕3号)、《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打造技能强市的实施意见》(甬人社发〔2018〕15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技能创业孵化机构管理,提高就业创业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创业孵化机构是以培养技能、促进创业为目标,以具备一定创业意愿和职业技能的劳动者及院校学生为对象,通过系统的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公共创业实训为主,创业孵化和创业指导为辅的专业性服务机构。

    第三条  根据宁波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人才实际,技能创业孵化机构建设遵循“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采取“一个中心、多点布局”的方式,逐步在全市形成综合性技能创业孵化平台、园区和基地相互支撑、特色发展的建设格局。

    第四条  宁波市技能创业孵化机构以创建技能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为具体建设目标,即分层次建设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综合性技能创业孵化平台;立足乡镇、街道,建设能够整合区域内培训孵化资源,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优势技能集聚的技能创业孵化园区;家立足社区、行业和培训机构建设能够承担建立具有行业特征的专业化创业孵化服务的技能创业孵化基地。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技能创业孵化机构的统筹规划、认定、考核及相关政策制定,市财政局负责对技能创业孵化机构补助资金的核拨和管理,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技能创业孵化机构的日常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二章  职责及要求

    第六条  技能创业孵化平台主要职责:

    (一)承担整合并构建包括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公共创业实训以及创业孵化、创业集市、创业指导等综合服务为一体的技能创业孵化服务体系;

    (二)承担引进开发并推广符合社会需求的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公共创业实训项目,支持技能创业孵化园区和基地结合产业特色,指导开展SYB、IYB、网络创业和模拟公司创业实训等创业培训,增强创业带动就业能力;

    (三)承担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孵化服务功能的拓展及日常维护;

    (四)承担创业培训、公共创业培训项目师资培养及资格认证;

    (五)协助做好技能创业孵化园区和基地所属公共投入资源的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导技能创业孵化园区和基地的建设及业务开展;

    (六)协助做好创业培训、公共创业实训项目建设资金及项目补贴的审核、发放等经办工作;

    (七)协助做好各级技能创业孵化机构的创业培养计划、创业培训数据、创业孵化数据等材料汇总工作。

    第七条  技能创业孵化园区主要职责:结合区域特点和技能培训项目特色,承担负责区域性的技能创业培训实训服务,提供区域性的技能创业孵化服务,协助推广技能创业培训项目,引导符合条件的技能培训学员开展创业活动。

    第八条  技能创业孵化基地主要职责:根据技能培训项目特点,承担负责行业性的技能创业培训实训服务,提供行业性的技能创业孵化服务,协助推广技能创业培训项目,引导符合条件的技能培训学员开展创业活动。

    第九条  技能创业孵化园区和基地应为创业者提供服务范围包括: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二)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

    (三)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

    (四)提供与创业经营相关的培训、咨询服务。

    (五)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国际营销等咨询服务;

    (六)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创业者申请各级扶持资金,享受省、市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七)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各级技能创业孵化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稳定的运营经费来源;

    (二)具有固定的技能创业实训孵化的设施设备和场地;

    (三)能针对性地提供有特色的创业培训、创业孵化等创业服务,服务体现技能创业特色和功能互补;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创业管理与服务制度,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创业师资队伍;

    (五)申报技能创业孵化平台,需要具备开发技能创业培训项目、各类师资培养和创业服务能力,较大的创业培训规模影响力,专职人员不少10人,场地不少于2000平方米;

    (六)申报技能创业孵化园区,需要具备一定的技能创业培训规模,原则上入孵创业实体不少于50个。服务功能和孵化档案完善,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七)申报技能创业孵化基地,原则上入孵创业实体不少于20个;服务功能和孵化档案完善,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一)主管部门推荐和单位自荐。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推荐和单位自荐相结合。申报单位可以向所在县(市)区人力社保局递交申报材料,也可以直接向市人力社保局递交申报材料。

    (二)候选单位初审。由市人力社保局进行材料初审,提出初审名单。

    (三)现场实地考察。由市人力社保局组建评审专家团队,组织专家到候选单位开展实地考察。

    (四)综合评审。技能创业孵化机构建设评审专家团队综合材料初审及实地考察情况确定入围名单,并报领导小组确定。

    (五)结果公示。由市人力社保局按规定程序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市人力社保局官方网站公示。

    (六)机构挂牌。公示结束后,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四章 运行与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技能创业孵化机构运行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模式,各级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第十三条  技能创业孵化园区和基地实施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市人力社保局每年初发布绩效考核细则,次年初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创业培训与孵化成效、创业政策落实、创业融资支持、创业氛围营造、服务模式创新、制度化管理六个方面。

    第十五条   考核程序:

    (一)申报。经认定满一年的,于年初提交上年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二)第三方评估。市人力社保局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技能创业孵化园区和技能创业孵化基地上一年度工作绩效进行评估,提出评估达标与否的意见。

    (三)结果公示。年度工作绩效评估结果将通过市人力社保局官方网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为机构考核不合格,取消机构资格:

    (一) 机构性质发生改变,不具备技能创业孵化功能的;

    (二) 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技能创业孵化机构资格的;

    (三) 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四) 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五) 出现其他应当取消技能创业孵化机构资格情形的。

    第十七条  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达标的,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技能创业孵化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扶持政策和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对获评的综合性技能创业孵化平台、技能创业孵化园区、技能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的建设补贴。市人力社保局按规定对技能创业孵化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市财政局划拨建设补贴,费用由市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列支。已获人力社保系统内创业孵化机构建设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九条  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技能创业孵化园区和基地房租、场地改造、管理费、系统开发和设备购置等经费支出,不得列支人员经费。

    第二十条  扶持技能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各类创业培训,培训补助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技能创业孵化机构申报国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技能创业孵化机构应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追缴已拨付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