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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 人才队伍建设打造技能强市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10-19 浏览: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部门、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中办发〔2018〕16号)、《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和《新时代浙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浙委发〔2017〕45号)精神,现就加快培养造就支撑我市建设的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打造技能强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高技能人才增量提质计划

    1.大力实施“十百千技能大师培养工程”。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大技能大师的培养力度,每年遴选一次,到2022年,力争培育10名具有绝技绝活,有省级以上技能荣誉,能引领产业技术发展的“杰出技能大师”;培育100名具有较高技术造诣,在市内外同行中拥有较高知名度、有市级以上荣誉,能带领行业技能人才成长的“拔尖技能大师”;培养1000名在我市各产业领域发挥骨干作用,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技能大师”。对入选培养工程的“杰出技能大师”“拔尖技能大师”,培养期内分别给予每人10万元、6万元资助,择优对“优秀技能大师”给予每人2万元资助。

    2.积极实施“双百提升工程”。到2022年,每年选派不超过100名优秀技能人才、100名职业(技工)院校骨干教师到国内先进地区开展技能交流学习,或邀请海外师资进修培训,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3.推动实施“技能菁英”培养计划。每年择优遴选优秀青年技能人才赴国(境)外参加技艺技能研修培训、技能技艺交流及国际技能竞赛等技能提升项目,按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人最高补贴10万元。

    二、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4.拓宽终身培训通道,实施精准培训计划。落实好差别化培训补贴政策,努力实现培训规模扩大、培训质量提升、培训投入增长的目标。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对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和鉴定的补贴力度。

    5.实施“技能更新计划”。探索打造全国首家技能人才继续教育学院,探索“互联网+”远程职业培训新模式。鼓励各地根据地区产业发展实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扩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覆盖面。

    6.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完善并制定出台新形势下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探索放宽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除准入类项目外,其他培训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推行培训机构等级评价模式和淘汰机制,引入第三方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动态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待遇

    7.提高技能人才政治待遇。探索实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等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纳入党委联系专家范围。高技能领军人才包括我市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和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等省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高技能人才。

    8.提高技能人才经济待遇。鼓励企业吸纳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经营管理决策,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技师、特聘技师等技能带头人制度,并发放一定的职务津贴、带徒津贴等。

    9.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待遇。落实高技能人才在安居、落户、医疗保健等方面的相应待遇。对浙江省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浙江省技术能手等获得省级以上技能荣誉的高技能人才,纳入专家管理服务范畴,享受专家慰问、带薪疗休养等相应待遇。

    10.深化实施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制度。定期发布宁波市紧缺急需技能人才目录,深化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制度,对在紧缺岗位从业、符合相关条件的技师、高级技师每月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的岗位津贴,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四、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平台建设

    11.加快155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完成1个市级综合性公共实训中心,5个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5个专业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对市级综合性公共实训中心,指定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运作。对认定的区域性公共实训基地和专业性公共实训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建设经费。鼓励公共实训基地从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需求出发,对现有实训条件进行升级。鼓励引导企业、职业(技工)院校、高校、培训机构合作建设产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

    12.强化基层技能创业孵化能力。立足地方特色和发展需求,加快“1+4+10”技能创业孵化基地服务体系建设,对获评的1家综合性技能创业孵化平台、4个技能创业孵化园区、10个技能创业孵化基地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13.继续加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到2022年,全市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达到5家、50家、120家,县(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幅增加,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获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在此基础上获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贴;在省级工作室基础上获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建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评估机制,对于考核评估优秀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五、大力推进职业(技工)院校发展

    14.加强职业(技工)院校内涵建设。筹建技工教育科研部门,加大校企产学研对接力度和技工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力度。围绕宁波市打造“3511”产业体系和八大细分产业要求,到2022年,重点建设10所特色专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技工院校,完成15-20个市级品牌专业建设,形成省级品牌专业和市级品牌专业构成的专业梯队。

    15.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新型学徒制中的作用,逐步提高技师学院注册的新型学徒制学员占在校生比例。职业(技工)院校安排满16周岁的学生到企业实习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六、推动技能人才规范化和多元化评价

    16.强化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管。加强对国家职业资格的监管,严格在国家职业目录清单范围内开展评价和发证工作。着眼实际需求开发专项职业能力项目,试行高级专项职业能力制度。

    17.稳步推进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鼓励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规模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到2022年,选树75家左右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引领企业。鼓励企业结合宁波地区产业实际,在职业资格目录范围之外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并给予相应补贴。

    18.积极推进各类人才融通发展。打通国家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之间的界限,尝试开展在技能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对应职业技能等级实操考核合格的,可凭专业技术证书直接认定为同等级的职业资格。对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高技能人才,符合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可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通过后可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打造“技能宁波”竞赛高地

    19.持续打造“技能之星”宁波竞赛品牌。在现有“技能之星”职业技能竞赛基础之上,打造“技能之星”职业技能竞赛全国性竞赛平台,每年选择若干个职业(工种),面向全国邀请优秀技能人才参与技能比拼,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鼓励、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在竞赛中获得相应名次的,按规定授予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

    20.积极推进实施世赛选手“青苗工程”。鼓励职业(技工)院校或企业,申报国家、省世界技能大赛集训基地,并根据世赛各级选拔赛情况,认定一批市级世赛基地,建立“国、省、市”三级世赛集训基地管理体系,发挥基地作用,提高世赛选手竞技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竞赛选拔表彰长效机制,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上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我市选手,分别按50万元、35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培养产生世赛参赛选手的我市国家级集训基地,在评选市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或扩建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入选世赛国家、省集训队的选手,按规定授予相应等级职业资格。

    八、加强组织保障

    21.加强组织领导。在宁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领导小组宏观指导,人力社保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技能人才工作机制。

    22.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技能人才工作经费投入机制。严格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各类技能人才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3.夯实工作基础。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理论研究,建立完善技能人才资源年度调查统计制度和需求预测制度,及时掌握技能人才市场需求变化情况。按照“互联网+高技能人才”的要求,加快开发技能人才信息库和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定期编制和发布技能人才需求目录,建立社会化、开放式、共享型的技能人才资源信息服务机制。

    24.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种渠道,大力宣传技能人才培养的方针政策,宣传技能成才典型事迹,宣传企业、职业(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特色做法和显著成效。在“宁波市公务员学习网”中增设技能学习版块,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意见与我市现行人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如遇到重大政策调整时,本意见可作相应调整。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20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印发